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進程表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七日
八十七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八十七學年度第六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八十七學年度第七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
九十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九十學年度第十四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國立中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哲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本校研究生學位授予辦法及本系碩士班修業規則,訂定本系碩士班碩士論文進程表。

二、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須於入學第一學年第二學期之六月十五日以前確定碩士論文指導教授;於第二學年第一學期之十一月一日以後組成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自申請組成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之通過日起,滿六個月後,始得進行碩士學位考試。

三、 碩士論文指導教授之產生:
   碩士班研究生依其選定之研究領域,自本系專任教師邀請擔任其碩士論文指導教授。惟碩士班研究生於必要時,得向本系申請自系外邀請副教授(或同等職位)以上具專職之人員指導其碩士論文,經本系課程規劃委員會之同意後,由本系予以邀聘。

四、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之產生:
  1.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之資格須符合本校研究生學位授予辦法第八條之規定。
  2.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由三至五位委員組成(含論文指導教授)。學位考試委員之人選由論文指
    導教授決定之。
  3.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須包含系外委員至少一人。
  4.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須包含本系專任教師至少一人。
  5.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之召集人由系主任指定之;論文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五、 碩士班研究生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本系申請組成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
   1. 申請表
  2. 碩士論文題目及研究大綱(二至三頁)。研究大綱須有論文指導教授之簽名。

六、 碩士班研究生應於本校規定之每學期學位考試申請截止日二日前,向本系提出碩士學位考試申請。申請時應檢具考試委員會召集人之同意書,明訂確定之學位考試日期與時間。碩士學位考試應於本系進行;如有必要,經系主任同意後,得在指定地點進行。

七、 碩士班研究生應於碩士學位考試日期前五星期,將經論文指導教授同意簽名之論文,依考試委員之人數自行印製相當之冊數,送交本系。經本系「博碩士學位考試資格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由系主任轉送各考試委員,並於學位考試開始前一個月報請學校核備。

八、 碩士學位考試通過後,應將尚未裝訂之完整碩士論文稿件一式兩份送交本系,經確認符合本系「碩士論文格式須知」之規定後,始得印製正式論文,以供本系冊報其畢業資格。

九、 碩士班研究生供本系冊報畢業資格用之正式論文應自行印製至少三冊,其中黑色布面精裝燙金之論文一冊,平(精)裝兩冊,於本校規定辦理畢業離校截止日前送交本系,俾分送本系、國立國家圖書館,並於辦理離校手續時自行送交本校圖書館。

十、 凡違反本進程表之規定者,由系主任召開系務會議,依本校相關規定予以適當之處分。

十一、本進程表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其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