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博士學位授予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
八十九學年度哲學系第九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
九十四學年度哲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1.本要點依據「國立中正大學研究生學位授予辦法」訂定之。

2.本系博士班研究生經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及格,並修畢規定之學分數者,得申請學位考試。

3.本系博士班研究生應於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後三個月內成立學位考試委員會。

4.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學位考試委員由五至九人組成,其中系外委員至少一人,系內委員(論文指導教授除外) 亦至少一人。

  二. 論文指導教授之產生應依據「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規則」相關法規辦理。

  三. 其他學位考試委員之資格須符合本校研究生學位授予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並依據「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規則」及「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博士班博士論文進程表」相關法規辦理。

5.學位考試委員會委員應由論文指導教授決定、經系主任核可後,由校長遴聘之。

6.學位考試申請,應於考試日期前一個月檢具下列資料向本系提出申請:

(一) 申請表(應明確訂定學位考試日期與時間)
(二) 歷年成績單一份
(三)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召集人同意書
(四) 完整論文五至九份

7.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之平均分數決定之。有三分之一以上(含)委員評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評定以一次為限。

8.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可於其修業年限內,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仍不及格者,予以退學。

9.前述規定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研究生學位授與辦法」規定辦理。

10.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報教務處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