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
九十三學年度第十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
九十四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九十六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 國立中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哲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本校研究生學位授予辦法及本系博士班修業規則,訂定本系博士班博士論文進程表。
二、 英語文能力鑑定考試:
1.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須通過本系英語文能力鑑定考試。
2. 本項考試每年三月及十月接受申請,由系主任就本系專任教師遴聘考試委員一至三人實施之。考試時間四小時,考試內容以閱讀測驗及翻譯為主。
3. 本項考試以二百分為滿分,一百五十分(含)以上為通過。未通過本項考試者,得申請重考,無次數之限制。
4.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得提出托福網路測驗(TOEFL-iBT)成績一百分(含)以上或TOEFL電腦化測驗成績二百五十分(含)以上之證明,申請抵免本項英語文能力鑑定考試。
三、 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
1.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於修業三年內修滿本系所開課程二十四學分,且其中各科成績在八十分(含)以上後,始得申請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通過本項考試後至少一年,始得申請博士學位考試。
2. 本項考試由系主任就本系專任教師遴聘考試委員三至五人實施。
3. 博士班研究生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本系申請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
(1) 歷年成績單一份
(2) 申請表
(3) 博士論文研究計畫(含論文題目);並須有論文指導教授之同意簽名。
四、 博士論文指導教授之產生:
依據「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規則」相關法規辦理。
五、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之產生:
1. 博士班研究生必須於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三個月內選定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之系內委員。
2.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由五至九位委員組成(含論文指導教授)。學位考試委員之人選由論文指導教授決定、經系主任核可後,由校長遴聘之。
3.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之資格須符合本校研究生學位授予辦法第八條之規定。
4.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須包含系外助理教授或同等職位以上學者至少一人。
5.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須包含本系副教授(含)以上之專任教師至少一人。
6.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之召集人由系主任指定之;論文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7. 博士班研究生最遲應於博士學位考試日期前至少八星期,檢具下列資料向本系申請組成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
(1) 申請表
(2) 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之博士論文研究計畫(含論文題目)
六、 博士學位考試:
1. 博士班研究生必須於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後至少一年,始得申請博士學位考試。
2. 博士班研究生應於本校規定之每學期學位考試申請截止日二日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系提出申請博士學位考試:
(1) 申請表(應明確訂定學位考試之日期與時間)
(2) 歷年成績單一份
(3)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召集人之同意書
3. 博士學位考試應於本系進行;如有必要,經系主任同意後,得在指定地點進行。
七、 博士班研究生應於博士學位考試日期前至少六星期,將經論文指導教授同意簽名之論文,依考試委員之人數自行印製相當之冊數,送交本系。經本系「博碩士學位考試資格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由系主任轉送各考試委員,並於學位考試開始前一個月報請學校核備。
八、 博士學位考試通過後,應將尚未裝訂之完整博士論文稿件一式兩份送交本系,由系主任指定本系專任教師兩名查核其論文格式,經確認符合本系「博士論文格式須知」之規定後,始得印製正式論文,以供本系冊報其畢業資格。
九、 博士班研究生提送本系冊報畢業資格用之正式論文應自行印製至少十冊,其中黑色布面精裝燙金之論文五冊,平(精)裝五冊,於本校規定辦理畢業離校截止日前送交本系,俾分送本校圖書館、本系、國立中央圖書館、國立教育資料館、以及國立政治大學社會科學資料中心,並辦理離校手續。
十、 凡違反本進程表之規定者,由系主任召開系務會議,依本校相關之規定予以適當之處分。
十一、 本進程表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