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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規則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九月廿日
八十二學年度第一次所務會議通過
八十二年十月十二日經教務處核備在案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十八日
八十二學年度第三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六月十四日
八十二學年度第四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五日
八十四學年度第四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五日
八十五學年度第四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八十六學年度第五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七日
八十七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
九十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九十學年度第五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七日
九十六學年度第七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
九十八學年度第六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0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一0二學年度第五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中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哲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本系碩士班研究生之入學、修業、考試、學位頒授及其他相關事宜,依本校學則及研究生學位授予辦法,特訂定本規則。

 

第一章  入學

第二條  本系依教育部每年核定之名額招收碩士班研究生。其入學考試辦法及評分比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列載於本校招生簡章。

第三條  凡經本系碩士班入學考試(含甄試)錄取者,得修習本系碩士學位。

第四條  本系每年組成入學考試委員會,負責碩士班入學考試事宜。碩士班入學考試委員會由系主任聘任資深學者二人以上組成之;系主任為召集人。

 

第二章  修業及選課

第五條  碩士班研究生之修業年限,最低一年,最高不得超過四年。

第六條   碩士班研究生之修業規定如下:
               一、  於修業年限內須修滿三十一學分,且其中二十五學分必須為本系碩士班課程;其餘六學分可自本校其他研究所之相關課程中選修,但須經本系系主任之同意。
               二、  上款所載二十五學分本系碩士班課程中,規定必修進階邏輯、哲學基本問題討論(一)、哲學基本問題討論(二)、哲學基本問題討論(三)及哲學基本問題討論(四)。
               三、  本系碩士班課程分為分為六大課程領域:(一)形上學(二)知識論(三)法政哲學與倫理學(四)心靈與語言哲學(五)科學史與科學哲學(六)數理邏輯與哲學 邏輯。研究生必須至少修習四門不同領域之課程。各領域課程之科目列載於本系碩士班課程規劃表。
四、  未曾修習學士班形上學、知識論或倫理學課程者,必須補修並通過任課教師之評量。

 

第三章  碩士論文指導及碩士學位考試

第七條   碩士論文指導教授之產生:
               碩士班研究生依其選定之研究領域,自本系專任教師邀請擔任其碩士論文指導教授。惟碩士班研究生於必要時,得向本系申請自系外邀請副教授(或同等職位)以上具專職之人員指導其碩士論文,經本系課程規劃委員會之同意後,由本系予以邀聘。

第八條   碩士班研究生論文之進行,悉依本系「碩士論文進程表」及「碩士論文格式須知」之規定。

第九條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之產生:
               一、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之資格須符合本校研究生學位授予辦法第八條之規定。
               二、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由三至五位委員組成(含論文指導教授)。學位考試委員之人選由論文指導教授決定之。
               三、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須包含系外委員至少一人,惟當系外委員為校外者,需經系主任同意。
               四、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須包含本系專任教師至少一人。
               五、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之召集人由系主任指定之;論文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第十條  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並以考試委員評定分數之平均數決定之。但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以不及格論;評定以一次為限。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

 

第四章  獎助學金

第十一條    碩士班研究生在學之第一、第二學年可申請本校之獎助學金,申請辦法另訂。領取獎助學金的同學有義務協助系內研究教學與行政工作。義務之分配依研究生在系服務辦法。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規則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並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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