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
八十九學年度哲學系第九次系務會議通過
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經教務處核備在案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
九十學年度哲學系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九十學年度哲學系第六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
九十一學年度哲學系第十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
九十三學年度哲學系第十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
九十四學年度哲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九十六學年度哲學系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七日
九十六學年度哲學系第七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四日
九十七學年度哲學系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
九十七學年度哲學系第七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0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一0二學年度哲學系第五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中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哲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本系博士班研究生之入學、修業、考試、學位頒授及其他相關事宜,依本校學則及研究生學位授予辦法,特訂定本規則。
第一章 入學
第二條 本系依教育部每年核定之名額招收博士班研究生。其入學考試(含甄試)辦法及評分比例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列載於本校招生簡章。
第三條 凡經本系博士班入學考試(含甄試)錄取者,得修習本系博士學位,為本系博士班研究生。
第四條 本系每年由招生委員會負責組成博士班入學考試委員會,負責博士班入學考試事宜,系主任為召集人。
第二章 修業及選課
第五條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之修業期限最低三年,最高七年。
第六條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須於修業期限內修滿專題獨立研究除外至少三十六學分(專題獨立研究不列入畢業學分計算),其中至少二十四學分須為本系所開設之科目,並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始得頒予博士學位。
第七條 本系博士班學程分為六大課程領域:(一)形上學(二)知識論(三)法政哲學與倫理學(四)心靈與語言哲學(五)科學史與科學哲學(六)數理邏輯與哲學邏輯。各領域之科目列載於本系博士班課程規劃表。
第八條 系博士班研究生須於修業期限內,自本系博士班六大課程領域中至少修習五門不同領域之課程。
第九條
一、每一博士班研究生於入學後至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前,由系主任指派學業導師。
二、本系博士班研究生每學期選修科目,應經學業導師或指導教授同意。
第十條 英語文能力鑑定考試:
一、本系博士班研究生須通過本系英語文能力鑑定考試。
二、本項考試每年三月及十月接受申請,由系主任就本系專任教師遴聘考試委員一至三人實施之。考試時間四小時,考試內容以閱讀測驗及翻譯為主。
三、本項考試以二百分為滿分,一百五十分(含)以上為通過。未通過本項考試者,得申請重考,無次數之限制。
四、本系博士班研究生得提出托福網路測驗(TOEFL-iBT)成績一百分(含)以上或TOEFL電腦化測驗成績二百五十分(含)以上之證明,申請抵免本項英語文能力鑑定考試。
第十一條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得就其曾修習之研究所科目,依本校規定向本系課程規劃委員會申請抵免修習科目及學分數。經該委員會審查並提報系務會議通過後之科目及學分數得予以抵免。
第三章 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
第十二條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於修業三年內修滿本系所開課程二十四學分,且其中各科成績在八十分(含)以上後,始得申請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通過本項考試後至少一年,始得申請博士學位考試。
第十三條 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
本系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分兩部分:
一、期刊論文寫作與口試,由系主任就本系專任教師遴選考試委員三至五人實施之,其實施方式另訂。
二、博士論文研究計畫之審查與口試,由系主任就本系專任教師遴選考試委員三至五人實施之,必要時得自系外邀請委員共同參與。其實施方式另訂。
第十四條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須於通過本系英語文能力鑑定考試、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之第一部分後,始得申請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之第二部分。
第十五條
一、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者,得就其未通過之部分申請重考,惟以一次為限。重考仍未通過者,取消其博士班研究生身份。
二、本系博士班研究生必須於五年內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未如期通過者,取消其博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四章 博士論文及博士學位考試
第十六條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須於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之第一部分後,選定本系助理教授(含)以上之專任教師為其論文指導教授,組成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惟助理教授需具備三年以上教學研究經驗,且最多指導一名博士生。必要時,經指導教授及系主任同意,博士班研究生得邀請系外學者共同指導。
第十七條 本系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由系主任遴聘國內外學者五至九人(含論文指導教授)組成之。惟其成員須包含本系副教授(含)以上之專任教師至少一人,以及本系以外之助理教授(含)或同等職位以上學者至少一人。
第十八條 本系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統籌博士學位考試事宜。召集人由系主任遴聘之,惟論文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第十九條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有關博士論文研究計畫與博士論文之撰寫及進程,悉依本系「博士論文進程表」及「論文格式須知」之規定。
第二十條 博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並以考試委員評定分數之平均數決定之。但有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以不及格論;評定以一次為限。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
第五章 獎助學金
第二十一條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於修業期限內得申請本系各項獎助學金。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經系務會議通過並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其修改亦同。